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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31 08:06: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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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三乐鱼体育- 乐鱼体育官网- 乐鱼体育APP- 世界杯指定体育平台河市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助力乡村振兴,根据2019〕6号)《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五条各镇在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等用地。村庄规划要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各镇及时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批准后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镇政府将选址位置坐标图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各镇根据本镇需要在上年度提出下一年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提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新增计划指标,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下达后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用以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有合理用地需求的,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属于拆迁安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的审批模式,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户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提供下列材料:

  (二)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安全要求、是否符合村建筑风貌、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提交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结束之日起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镇政府。

  (三)镇级政府审批。镇政府建立由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镇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括在内),2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核批准程序:

  (1)初步审核。镇政府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现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件。

  (2)现场勘查。镇政府组织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制定测绘报告。镇政府将测绘报告(含选址坐标图)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询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3)审查及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建议;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建议。镇政府根据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4)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镇政府自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和建房,村级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归档备案。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十二条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农户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应当征求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一)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级组织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材料需明确已建房屋的建设年代及房屋权属人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并提交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镇政府。

  (一)初步审核。镇政府收到农户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现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件。

  (二)现场勘查。镇政府组织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三)审查及审批。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建议;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建房是否符合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建议。镇政府根据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提出的审批建议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农户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

  (四)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镇政府自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村级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扩建、翻建住房的,要认真落实《农村住宅设计标准》(DB13(J)T8328-2019)、《农村住宅建筑抗震设计规程》、《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及指导图册等技术标准导则要求,建筑层数原则上为二层及以下,单层房屋层高不得超过4米,两层房屋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6米。

  第十六条农村低层住宅(2层及以下)可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通用设计方案,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后方可组织建设;本市住建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建房农户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确保施工安全和建房质量。限额以上(投资大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其他农村住宅要依法纳入本市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农房实施改扩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违规加层加盖、下挖地下室。

  第十八条镇政府成立由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牵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三到场”工作专班,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严格农户宅基地建房全程管理。

  (一)申请审查到场。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

  (二)批放宅基地到场。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建房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

  (三)竣工验收到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人据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凡经批准建房的农村村民,属于异址建新拆旧的,应当在新房竣工验收后90日内拆除旧房,将原有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规划,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镇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建房选址应综合考虑公路、铁路、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及线路、燃气主管道、河堤之间的安全距离。镇、村要科学规划农村宅基地选址,防范化解农村住宅地质灾害风险,尽量避开地质结构不稳定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遵循节能、环保原则,因地制宜推广适合农村住宅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建筑节能技术、绿色环保建造方式和新型材料等;要积极推广农村建筑应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推进农村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户新建住房采用钢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等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美丽乡村。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扩建、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镇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一户一宅”规定的不能新建、改扩建、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按规定不应翻建、改扩建,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农房。

  第二十三条镇政府健全完善动态巡查制度,组织镇相关部门和村街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进行处罚。村级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依法处理好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争议。

  第二十四条本市有关职能部门、镇、村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第二十五条镇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和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使用、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和安全技术指导。参与组织编制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方案的编制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村级组织在镇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制度,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全程参与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镇政府组织的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本市以前下发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具体解释工作。